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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相关通知

来源: 时间:2006-09-04

    最近,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6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该《通知》以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宗旨,提出信托公司申请试点的条件及资格。《通知》首次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创新产品资金跨地区募集且份额不受数量限制,既突破原有的200份限制,又明确了信托财产实行第三方托管,防止受托人挪用信托财产风险,增加受益人大会制度以实行有效的监督。可以说,在某些制度层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对于业内期盼已久的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未作安排,甚至连一个明确的信号也没发出,令业内人士普遍感觉未尽期许,有如一份迟到的礼单。

    制度层面有所突破

    美国格林证券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孙飞博士认为,《通知》明确了获得创新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针对机构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不受份数限制,即可突破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并可在异地以私募路演方式进行推介信托创新产品,同时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等。对于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拓展业务空间,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有重要意义。

    同时,孙飞认为,原来对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设定的200份限制,虽然实际操作中早已被通过不同方式突破,但此前毕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现在终于获得制度层面的突破。

    中国信托业协会顾问王连洲也指出,《通知》,旨在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在审慎经营、严格自律、可控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推动业务创新,不断拓宽信托行业发展空间,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它体现了信托监管部门还在认真地倾听着信托投资公司无奈的呼声,还在深切地关注着信托行业的生存前景,还在努力地寻找着信托投资公司未来发展的走向与途径,还在认真而有效地履行着对信托行业应尽的监管职责。《通知》明确规定了申请业务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条件、批准程序以及对创新产品的基本要求,这是对信托投资公司多年来曲折发展历程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对于进一步激发信托投资公司开发市场、拓宽业务的创新活力,推动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产品流动性问题未解决

    业内普遍认同该《通知》的成绩在于200份和地域限制有了突破,但业内普遍关注的信托产品流通性问题没有解决。

    不少信托业内人士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的流通问题不解决,信托公司的风险就无法释放,等于信托投资公司还是没有找到出路。监管部门若真正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业务着想,就应当利用我国现有的金融功能格局、运行规则,如银行市场、证券市场成熟的交易技术、监管方式,让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融入其中。起步阶段不一定很完美,带有尝试性的试点,但只有按着这个方向走,人们才能看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希望。

    《通知》没有为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信托产品的流通性问题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协调出一个切实的解决办法。信托产品不能转让和流通,就不能足以显示其投资的价值,因而信托投资公司也就难以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对投资人设限引疑虑

    《通知》规定,取得创新试点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自行设计和推介的创新产品,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这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与市场的现实供求情况背离甚远。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单个信托产品合同200份的限制取消与否,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目前的经营环境,不会有大的改变,因而也就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因为现在仅有的机构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数额,一般都不低于100万元,所以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满足和解决信托投资公司要为个人享受信托投资收益而进行信托理财的愿望和问题。

    业内专家袁江天博士认为,信托产品其实没有必要只是面对机构投资者,面对合格投资者即可;同时他质疑,《通知》要求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单个合同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两个条件的依据何在?

    有人揣测此条规定是否与原《公司法》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有关。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而新《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修改理由是,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此外,《通知》禁止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方,禁止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禁止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值得商榷,因为关联交易在金融市场上是允许的,但关键在于信息披露、严格监管、公开公平等,同时只要征得委托人同意即可。这个规定也值得商榷。

    信托机制创新更重要

    袁江天说,《通知》上的“试点创新”可谓之“监管创新”,是对信托公司以前“创新”或“越界”行为的疏导,事实上应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

    上海远景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张远景认为,如今的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未来如何发展问题。

    他认为,信托公司的改制至少可以考虑在与商业银行合并成为信托银行、资产重组上市、信托业务多元化、信托产品证券化等四个方面做出选择。

    首先,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是混业经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混业时代将逐步形成,随着信托领域的扩大和延伸,对信托投资公司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信托公司改制或与商业银行合并成为信托银行,这是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金融信托发达地区相继走过的道路,亦可以予以借鉴。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信托公司缺乏信用基础,现金流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的状况,并能实施有效的商业银行模式治理监管,从而彻底改变信托公司现状。

    第二,倘若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进行体制的调整改为信托银行,应考虑资产重组,收购、或参股地方商业银行,股权置换的方式吸纳非金融优质资产,将自身物业资产投保,并将保单质押,变静态物业资产为动态现金流,剥离不良资产,员工及管理层持股,加强管理、绩效考核,整体上市。

    第三,信托的本质是设计,未来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应实行多元化的战略,除传统资金信托外,设立自主性较高的公司型私基募金进行投资,受托管理,或与国外银行、基金合作对国内南水北调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新兴水务市场投资,以及开展教育信托、公益信托、离岸信托、投资理财及多元创新。

    第四,信托产品要流通,流通是风险的最好防范,增强流通才能降低风险,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因此如何设计信托产品,使其具有流通性,并建立流通平台交易,以及信托产品证券化,包括交易平台证券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假如《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于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时或稍后,五年的业务创新亦有可能使信托投资公司进一步壮大,可能今天的信托投资公司婴儿体质会好一点,少了许多感冒,面对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竞争,以及新的金融格局心里会踏实一点。而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是否愿意自备繁杂的审批所需文件,并历经银监局、银监会两级,四个月的时间审批以获取试点资格,享有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的权利我们并不可知,但从日历的推算,四个月后,或许更长的时间,都已是2007年了。那时中国入世承诺的金融开放已全面实施,“狼”不是以先前的小步,而是大跨步地走进中国抢滩登陆了,而信托投资公司可能还找不着北。 
 
(xintuo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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